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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市教办计〔2017〕3号 金华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直属学校“品牌超市进校园”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直属学校: 《金华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品牌超市进校园”实施意见》 已经金华市市直学校第三轮“品牌超市进校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3月7日
金华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品牌超市进校园”实施意见 为保证学校超市食品安全,确保师生身体健康,根据《金华市市直学校第三轮“品牌超市进校园”工作方案》(金食安委办[2016]31号)文件精神,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入围资格 1.金华市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连锁超市企业; 2.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五年(含)以上,企业注册资本金500(含)万元以上; 3.企业在金华市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有大型的面向社会经营的实体店、在金华市范围内有10家以上的连锁超市、有较强的货物独立配送能力、并已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4.入围企业需经过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5.凡进入学校经营的超市,必须投保与金华市校园方责任险相一致(同保险公司、同保险保障)的校园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要求 1.学校超市必须是直营店,经营人员必须为企业正式员工;不得以加盟店方式经营,更不允许以任何形式转包经营; 2.经营企业所供应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标准,不得在学校销售“三无”食品、过期和伪劣食品及学校禁止销售的商品(食品),如烟、酒等,经营期间不得在超市内现场加工、制作和加热食品并出售; 3.在学校销售的商品价格应当低于入围超市实体店(社会超市)的平均价格,社会超市禁止销售的商品,学校直营店也不得销售; 4.学校超市的销售机必须与学校管理系统的电脑联网。安装及相关费用由经营企业负责,经营过程中不得以现金进行交易,一旦发现现金交易,视为违规情况进行处理; 5.学校提供企业经营需要的场地和水电端口,经营方因经营需要涉及改造的,须报学校同意后实施,改造产生的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6.超市在学校经营期间,要积极配合学校管理,营业时间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并自觉接受学校和上级部门的检查; 7.超市在经营期间需向学校交纳综合管理费,金额设置为全年营业额的5%-7%,具体交纳方式由学校和入围企业双方协商确定; 8.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各学校超市综合管理费按前两年经营情况进行测算,设置年缴纳基数(各学校综合管理费年缴纳基数由学校和入围企业协商确定),如在学校经营的超市年综合管理费达不到基数时,必须按基数补足; 9.超市在进驻学校后应当在营业场所安装和配置用电、消防、电子监管和监控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与相应的智慧监管平台联网。 三、双方约定 1.本轮“品牌超市进校园”入围资格有效期为叁年。在经营期间,如有违反合同的行为,按合同规定执行;经营方如有违法、违规行为、违章经营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取消本轮入围经营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超市经营方承担; 2.荣获过浙江省城乡连锁超市重点龙头企业、浙江(或金华)名牌产品、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诚信企业、AAA级信用企业、食品安全电子化管理示范单位等信誉较好的连锁超市优先考虑; 3.学校根据以上要求在符合入围资格条件的连锁超市中自行选择,与经营企业签订合同实行一年一签,签订合同前需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由学校确定。一年后经营企业满意度达不到合同要求,校方可与其他符合条件的入围企业签订合同; 4.学校应当履行好学校超市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为超市的正常运行提供便利。学校除本实施意见中明确的费用外,不得额外收取其它费用; 5.具体招标方案,学校须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再行细化明确; 6.未尽事宜,由学校和经营方协商后确定。 四、学校与经营方签订的合同报市教育局计财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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