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类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实行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12-24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对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5类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实行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度。

一、告知承诺制的主要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将办事程序由“先检查后发证”调整为“先发证后核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必须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附件1)。由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消防救援机构一次性告知其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行政许可后,消防救援机构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处罚。

二、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流程

申请人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移动客户端、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途径在线申请,或者到场所所在地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作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或者在领证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0日)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附件2)等相关材料。在线申请的,消防救援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的,消防救援机构当场作出决定,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对承诺已经符合消防安全许可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取得许可证即可投入使用、营业;对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许可条件的,在达到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证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判定。其中,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消防安全许可条件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核查;申请人承诺在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许可条件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其承诺日期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核查。对现查核查判定合格的,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现场核查判定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许可,并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对作出虚假承诺的单位和个人,将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0年9月23日



关于五类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实行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12-24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对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5类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实行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度。

一、告知承诺制的主要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将办事程序由“先检查后发证”调整为“先发证后核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必须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附件1)。由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消防救援机构一次性告知其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行政许可后,消防救援机构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处罚。

二、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流程

申请人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移动客户端、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途径在线申请,或者到场所所在地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作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或者在领证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0日)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附件2)等相关材料。在线申请的,消防救援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的,消防救援机构当场作出决定,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对承诺已经符合消防安全许可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取得许可证即可投入使用、营业;对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许可条件的,在达到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证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判定。其中,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消防安全许可条件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核查;申请人承诺在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许可条件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其承诺日期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核查。对现查核查判定合格的,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现场核查判定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许可,并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对作出虚假承诺的单位和个人,将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