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本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8-0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婺城区、金义新区(金东区)农业农村局、开发区管委会、金华山管委会:  

根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9〕10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19〕3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金华市本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华市本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金华市本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9〕10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19〕3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安排用于对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偿的资金。

根据公益林所处区位重要性等因素,实行分类补偿、分档补助。分类补偿的最低标准由省里确定,各级财政按规定分级负担。

第三条各区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对公益林进行补偿,除国家、省补助外,地方财政负担的补偿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四条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对收益对象明确的风景林,按照受益者补偿的原则,由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履行补偿职责。

第五条补偿资金包括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支出,国有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均为管护支出。

第六条补偿性支出的用途及对象

补偿性支出是指用于对因认定为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而造成公益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收益损失的经济补偿。其补偿对象分别为:

(一)公益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补偿对象为农户。

(二)公益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统管山,补偿对象为相应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资金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三)依法签订了承包、租赁等流转合同(或协议)的公益林,在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内,合同(或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补偿对象为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益人;合同(或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补偿收益人的,合同双方应协商确定补偿对象及相应份额,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四)公益林发生变更调整的,补偿对象应按本条(一)(二)(三)款规定作相应调整,确保公益林建设面积与资金补偿面积保持一致。

第七条管护支出的用途及对象

管护支出包括公益林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公共管护费用和管理费用。

(一)护林人员管护费用,用于公益林区护林人员的劳务报酬、劳动保障、培训等费用支出。补助对象为护林人员及统一组织实施劳动保障、培训的单位。

(二)公共管护费用,统筹用于公益林区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等公共管护支出。补助对象为实施公共管护项目的实施单位。

(三)管理费用,用于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核查、验收、考核以及相关规划编制等业务管理支出。补助对象为承担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国有单位、乡(镇)政府(或林业工作站)。

第八条公益林林地所有权为集体的管护支出标准为每亩5元,其中护林人员管护费用不低于每亩3.5元、公共管护费用不超过每亩1元、管理费用不超过每亩0.5元。公益林林地所有权为国有的管护支出中,管理费用不超过每亩0.5元,其余为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和公共管护费用。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偿资金不得用于管理费用。

第九条各区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补偿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区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补偿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将补偿性支出和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分配、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区林业、财政主管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

第十二条各区林业、财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建立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各区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补偿资金的绩效管理。各区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林业局、省财政厅上报本年度的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包括补偿资金落实、发放和使用管理情况,绩效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公益林变更调整、护林队伍建设、森林资源保护情况等。

第十四条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林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补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各区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充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印发的《金华市本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市财农〔2013〕25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金华市本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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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区、金义新区(金东区)农业农村局、开发区管委会、金华山管委会:  

根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9〕10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19〕3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金华市本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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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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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本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9〕10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19〕3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安排用于对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偿的资金。

根据公益林所处区位重要性等因素,实行分类补偿、分档补助。分类补偿的最低标准由省里确定,各级财政按规定分级负担。

第三条各区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对公益林进行补偿,除国家、省补助外,地方财政负担的补偿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四条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对收益对象明确的风景林,按照受益者补偿的原则,由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履行补偿职责。

第五条补偿资金包括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支出,国有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均为管护支出。

第六条补偿性支出的用途及对象

补偿性支出是指用于对因认定为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而造成公益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收益损失的经济补偿。其补偿对象分别为:

(一)公益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补偿对象为农户。

(二)公益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统管山,补偿对象为相应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资金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三)依法签订了承包、租赁等流转合同(或协议)的公益林,在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内,合同(或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补偿对象为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益人;合同(或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补偿收益人的,合同双方应协商确定补偿对象及相应份额,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四)公益林发生变更调整的,补偿对象应按本条(一)(二)(三)款规定作相应调整,确保公益林建设面积与资金补偿面积保持一致。

第七条管护支出的用途及对象

管护支出包括公益林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公共管护费用和管理费用。

(一)护林人员管护费用,用于公益林区护林人员的劳务报酬、劳动保障、培训等费用支出。补助对象为护林人员及统一组织实施劳动保障、培训的单位。

(二)公共管护费用,统筹用于公益林区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等公共管护支出。补助对象为实施公共管护项目的实施单位。

(三)管理费用,用于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核查、验收、考核以及相关规划编制等业务管理支出。补助对象为承担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国有单位、乡(镇)政府(或林业工作站)。

第八条公益林林地所有权为集体的管护支出标准为每亩5元,其中护林人员管护费用不低于每亩3.5元、公共管护费用不超过每亩1元、管理费用不超过每亩0.5元。公益林林地所有权为国有的管护支出中,管理费用不超过每亩0.5元,其余为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和公共管护费用。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偿资金不得用于管理费用。

第九条各区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补偿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区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补偿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将补偿性支出和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分配、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区林业、财政主管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

第十二条各区林业、财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建立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各区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补偿资金的绩效管理。各区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林业局、省财政厅上报本年度的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包括补偿资金落实、发放和使用管理情况,绩效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公益林变更调整、护林队伍建设、森林资源保护情况等。

第十四条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林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补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各区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充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印发的《金华市本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市财农〔2013〕25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