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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局,金华开发区建设局,金义都市新区建设管理局,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建设环保征迁局,金华市房地产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精神,大力推进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体系,既是社会诚信体系的要求,也是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加强物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有利于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有利于推进物业企业诚信经营,提升物业服务质量。近年来,随着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推进,我市着力创新举措,积极引导,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总体上看,物业行业中还存在部分企业服务不够规范,从业人员素质低,社会诚信度不高等问题。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作为创新监管方式、改善物业服务环境、促进物业行业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统一思想、创新机制、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提升物业服务社会诚信度和群众满意度。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行业信用自律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各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辖区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做好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实、公布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认真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 (一)做好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1.基础信息的采集。根据《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等规定,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根据《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评分标准》规定的内容,准备相关资料,及时通过浙江省物业信用平台上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对填报的信息进行认定,物业主管部门要利用浙江政务服务网等政务信息平台,掌握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信息,提高工作效率。未按时报送基础信息的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将按照不良信息记入信用信息名录库;不报送基础信息的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将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今后的政策扶持、荣誉奖励、项目承接中予以限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现场检查频次。同时不予出具诚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良好(不良)信息的申报。根据《办法》第八条等规定,各物业服务企业及员工荣获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群团组织表彰(批评)的,应当及时在省物业信用平台上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进行认定。 3.良好(不良)信息的主动采集。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综合执法、工商、物价、税务、人社、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法院、仲裁机构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联动,主动采集和认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良好(不良)信息,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记入严重不良信息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理由和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良好(不良)信息的变更。因认定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所依据的行政决定、判决、裁定等被撤销或者变更等情形导致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在省物业信用平台上申请变更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进行认定,并按照《办法》调整评分。 (二)做好信用信息的核实工作。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征询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认真做好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及不良信息的核实工作,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无误。行业协会应积极协助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的核实工作。 (三)做好信用信息的记分工作。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依据采集到的信息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分,并将记分结果及时录入省物业信用平台。 (四)做好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我市通过信用信息记分,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动态管理,并及时将记分结果公布于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上。 三、其他事项 (一)《办法》的实施和相关信息的填报录入工作,由市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指导,各物业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填报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咨询,电话:0579-82066551. (二)《办法》(浙建〔2018〕19号)已上传至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请自行登录查阅、下载。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1月2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