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定点零售药店星级评定操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20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永康市医疗保障局


永医保发〔2023〕13号

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惩戒机制,提高药店诚信经营水平,经研究决定,制定《永康市医疗保障局定点零售药店星级评定操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永康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星级评定综合评分标准

永康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5日

永康市医疗保障局定点零售药店星级评定操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医保服务行为,建立激励与惩戒机制,提高药店诚信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已取得永康市医保定点资格并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牵头、指导、监督定点药店星级评定工作,具体操作管理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根据星级指标评分标准对定点药店进行评定工作。

第四条 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星级评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分级分类、动态调整、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等级评价

第五条 定点药店星级分为 一、二、三、四星,实行动态管理。医疗保障部门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定点药店星级进行评定。四星表示优秀,占比不超过15%;三星表示良好;二星表示合格;一星表示较差。对定点药店年度星级结果有效期限为1年,考核为一星、二星的定点药店不能列入年度考核优秀。

四星:考核得分90分(含90分)至100分(含100分)。

三星:考核得分 80分(含80分)至 90分(不含90分)。

二星:考核得分 70分(含 70分)至80分(不含 80分)。

一星:考核得分 70分(含 70分)以下。

第六条 医疗保障部门直接终止定点药店医保协议,取消定点资格的,不再进行星级评定。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七条 医疗保障部门根据不同的星级对定点药店按照监管方式、检查事项等进行分类管理。对三星及以上定点药店减少检查频次和缩减检查事项;对一星定点药店提高检查频次和增加检查事项。

四星:采取自我约束为主,抽查为辅的方式,参与年度内“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全覆盖后不再另行抽查。

三星:采取自我约束和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参与年度内“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全覆盖,参加跨部门联合检查或其他事项抽查。

二星:采取自我约束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日常监管,参与年度内“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全覆盖,参加跨部门联合检查或其他事项抽查,每半年复查,并根据违规违约情况进行约谈、警告。

一星:采取自我约束和重点检查、专项抽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参与年度内“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全覆盖,参加跨部门联合检查或其他事项抽查,每季度复查,并根据违规违约情况进行约谈、警告、通报。

第八条 定点药店受到投诉举报、发现违规线索、上级布置专项检查的,不受检查次数限制,发现违规问题的,年度星级降一级,降至一星为止。

第九条 当年新增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二星进行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我局负责解释,试行中有关问题及时反馈市医保局基金监管科。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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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点零售药店星级评定操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20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永康市医疗保障局


永医保发〔2023〕13号

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惩戒机制,提高药店诚信经营水平,经研究决定,制定《永康市医疗保障局定点零售药店星级评定操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永康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星级评定综合评分标准

永康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5日

永康市医疗保障局定点零售药店星级评定操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医保服务行为,建立激励与惩戒机制,提高药店诚信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已取得永康市医保定点资格并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牵头、指导、监督定点药店星级评定工作,具体操作管理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根据星级指标评分标准对定点药店进行评定工作。

第四条 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星级评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分级分类、动态调整、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等级评价

第五条 定点药店星级分为 一、二、三、四星,实行动态管理。医疗保障部门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定点药店星级进行评定。四星表示优秀,占比不超过15%;三星表示良好;二星表示合格;一星表示较差。对定点药店年度星级结果有效期限为1年,考核为一星、二星的定点药店不能列入年度考核优秀。

四星:考核得分90分(含90分)至100分(含100分)。

三星:考核得分 80分(含80分)至 90分(不含90分)。

二星:考核得分 70分(含 70分)至80分(不含 80分)。

一星:考核得分 70分(含 70分)以下。

第六条 医疗保障部门直接终止定点药店医保协议,取消定点资格的,不再进行星级评定。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七条 医疗保障部门根据不同的星级对定点药店按照监管方式、检查事项等进行分类管理。对三星及以上定点药店减少检查频次和缩减检查事项;对一星定点药店提高检查频次和增加检查事项。

四星:采取自我约束为主,抽查为辅的方式,参与年度内“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全覆盖后不再另行抽查。

三星:采取自我约束和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参与年度内“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全覆盖,参加跨部门联合检查或其他事项抽查。

二星:采取自我约束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日常监管,参与年度内“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全覆盖,参加跨部门联合检查或其他事项抽查,每半年复查,并根据违规违约情况进行约谈、警告。

一星:采取自我约束和重点检查、专项抽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参与年度内“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全覆盖,参加跨部门联合检查或其他事项抽查,每季度复查,并根据违规违约情况进行约谈、警告、通报。

第八条 定点药店受到投诉举报、发现违规线索、上级布置专项检查的,不受检查次数限制,发现违规问题的,年度星级降一级,降至一星为止。

第九条 当年新增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二星进行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我局负责解释,试行中有关问题及时反馈市医保局基金监管科。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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