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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金华市中院召开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专项行动暨善意文明执行、打击拒执行为新闻发布会,执行局副局长金桦通报了全市法院“发挥执行职能、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专项执行行动开展情况及2020年1-12月份打击拒执行为基本情况,实施一处处长陈曜公布了全市法院善意文明执行、打击拒执行为十大典型案例。 情况通报 过去的一年,全市两级法院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立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有效发挥人民法院执行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助力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一方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另一方面,持续强化执行强制力,加大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打击力度。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推进法治金华、信义金华建设,金华中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在全市推行信用修复激励机制,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全市两级法院为符合条件被执行人信用修复170例。 同时,坚决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坚持公诉与自诉并行,加大对拒执犯罪行为的刑事惩戒力度,严肃查处干预阻扰妨害执行行为。全市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251件326人,其中申请执行人自诉16件17人,受理108件157人,审结91件,判决106人,追究刑事责任88人(其中判决有期徒刑80人,拘役4人,单处罚金4人)。 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 金华中院灵活采取强制措施积极化解矛盾顺利执结6亿余元大案 (一)基本情况 杭州某房地产公司一时资金周转紧张,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诉至法院,生效判决先后进入执行程序。金华中院执行以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两案中,依法对其名下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经调查了解到,该公司名下土地上已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会明显贬损财产价值,亦不利于案件执行。为了最大限度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财产现状和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金华中院积极促成两案申请执行人与该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法院暂缓查封处置该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建设开发,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免除部分债务,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分期履行付款义务,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该公司相关银行账户冻结及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等措施。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金华中院依履行情况灵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顺利推进,杭州某房地产公司亦依照和解协议约定按期全额履行完毕。2020年6月8日,金华中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对两案以执行完毕报结,执行金额达6.07亿余元。 (二)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房地产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房地产项目“烂尾”现象时有发生,引发拖欠借款、工程款以及商品房销售合同违约等一系列纠纷,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涉案标的巨大,解决问题的难度大,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金华中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以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为原则,积极协调,灵活运用强制措施,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既保障被执行人企业房地产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避免了房地产项目“烂尾”带来的金融风险和社会矛盾激化,又快速高效实现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婺城法院暂缓腾空保障金华某公司完成1000余万元外贸订单 (一)基本情况 2019年8月27日,婺城法院依法拍卖处置了一被执行公司的厂房和土地,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厂区内尚有承租户未及时腾空完毕,法院拟定于4月29日采取强制措施依法腾空交付给买受人。承租户金华某公司系制造业企业,产品主要出口欧美,今年订单较往年提高了1倍,虽已另行租赁其他厂房进行生产,但因前期合同约定限制,尚有一批价值1000多万货物须于5月5日及5月15日在该厂区生产、验货、发货。了解到该情况后,婺城法院征求买受人意见,积极协调,最终促成买受人和金华某公司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即买受人同意法院暂缓采取强制腾空措施,该公司承诺利用“五一”假期进行最后生产,5月15日完成验货、发货后,立即腾空。后金华某公司如期完成交货并主动腾空,买受人亦顺利接收财产。 (二)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视财产状况和当事人具体情况,酌情考虑暂缓处置企业土地、厂房、设备等财产,适当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用于恢复生产经营,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举措,也是金华法院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体现。金华某公司在疫情期间,出口订单翻倍,有利推动了出口贸易,为国家创汇,且该公司已积极配合法院腾空。法院积极与买受人沟通协调,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解决方案,有效维护了买受人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外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三 兰溪法院多措并举为药企修复信用助力抗疫 (一)基本情况 浙江某医药公司主营药物生产、卫生材料及辅料的制造,因票据纠纷被诉至法院,该公司及多家企业被判连带支付相应款项。1月24日,依申请兰溪法院立案执行。此时,新冠肺炎疫情迅猛来袭,各种医疗物资紧缺。浙江某医药公司生产的六种医药产品被列入浙江省临时“抗疫”采购目录。兰溪法院考虑到该公司系上市公司且生产重要抗疫物资,为妥善办理涉疫情执行案件,暂缓对该公司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其正常生产。同时,充分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等措施,成功查找并冻结了该案被执行人且系票据最先背书人的银行存款,在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通过移动微法院等渠道在线沟通,促成申请执行人与浙江某医药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对该医药公司的执行申请。兰溪法院依双方当事人申请第一时间为浙江某医药公司修复了信用,尽力减少执行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品牌声誉造成的影响,助力其全力生产经营。现该案亦已圆满执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该案的成功化解是金华法院全力支持打好疫情阻击战、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样本。因该案执行正值新冠疫情肆虐初期,全国医药资源紧张,浙江某医药公司生产重要抗疫物资,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不仅会对其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也会影响全国抗疫大局。兰溪法院在涉疫情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进一步突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积极引导当事人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为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四 义乌法院多方联动为企业解封转贷保障正常经营履行 (一)基本情况 义乌某公司系再生资源利用的环保企业,该公司因对外担保被诉至法院,其名下房产被抵押亦进入执行程序被法院依法查封。执行过程中,义乌法院了解到该公司系金华市重点企业的关联企业,其所在宗地被认定为第三批义乌市电子商务园区,目前从事产业园建设,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且该公司原贷款即将到期,一旦资金链断裂将引发一系列金融风险和社会稳定问题。2020年10月,义乌法院积极审核研判,实地调查走访,并与政府金融办、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债权银行等座谈沟通协商,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精神,妥善解决相关问题。依照会商意见,义乌法院在控制财产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该公司名下的土地厂房临时采取解封措施,帮助其在银行转贷后再重新查封,使企业平稳融资,持续正常经营,也有利于后续执行和债务履行。 (二)典型意义 义乌法院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正常生产经营、有市场前景的涉诉涉执企业,依法灵活运用临时解封转贷法律手段,充分发挥查封财产融资功能,避免资源浪费,打造善意文明执行环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被执行企业履行债务的能力。2020年以来,义乌法院共对20家企业实施临时解封转贷措施,融资金额达4.4亿元,部分案件达成和解或履行完毕,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切实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案例五 永康法院深化“龙山经验”促成一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实质性化解 (一)基本情况 2018年,傅某因故意伤害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6.37万元。经移送永康法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永康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傅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而双方矛盾较深,受害人情绪激动。为推进案件化解,永康法院将该案移送“龙山经验”人大代表联络站调处。全国人大代表黄美媚、金华市人大代表吕月眉会同执行干警多次到当事人所在村实地走访了解情况,法院积极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经了解,得知被执行人傅某因服刑断了收入来源,其父以养猪为生,想尽力帮儿子承担款项,但家境贫寒、筹资困难。鉴于被执行人一家积极履行的意识,人大代表、执行干警多次沟通申请执行人,化解双方矛盾,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考虑到被执行人家庭困难,联络站用“司法案件专项救助资金”为被执行人傅某垫付了1万元执行款,剩余款项由其自行筹资履行。同时,两位人大代表还自掏腰包,资助被执行人父亲买三只猪崽,养大卖钱以偿还筹资款。现该案已圆满执结,且近日回访发现,服刑出狱的被执行人重新燃起了生活信心,其一家生活也有了明显改善。 (二)典型意义 为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搭建代表履职与法院工作双向互动的平台,2019年12月,永康市人大常委会、永康法院联合设立“龙山经验”人大代表工作室,2020年5月升级为“龙山经验”人大代表联络站,并由人大代表自筹400万专项资金进行社会救助。联络站建立运行以来,以矛盾纠纷化解为主要内容,不断强化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衔接配合,化解了不少执行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就是生动体现。 打击拒执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倪某以他人名义买房购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05-2012年间,倪某因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纠纷等先后三次被诉至法院,婺城法院均判令其归还相应款项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倪某未履行,三个案件均进入执行程序,但倪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亦未向法院报告财产。后婺城法院在执行中发现倪某因其与他人的另案纠纷诉至法院,经深入调查查明,2015年-2017年间,倪某购买宝马轿车一辆并登记在他人名下,由其本人实际占有和使用;购买房屋两幢,均指定将房子过户到他人名下,其中一幢已出售,所得款项未用于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婺城法院遂以倪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归案后,倪某如实供述并履行了相关义务。 婺城检察院提起公诉,婺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倪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具有坦白情节,已履行相关判决内容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于2019年12月16日判处倪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最常见的一种方式。随着执行查控系统的逐步完善,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空间不断缩小,而逃避执行的花样也不断翻新,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者即使事后履行义务仍将受到严惩。本案中,倪某将其个人财产进行藏匿、个人消费,购置车、房登记在他人名下,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案发后虽已履行并取得谅解,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仍应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王某恶意放弃财产分配权拒不执行判决案 (一)基本案情 2002-2016年间,王某因欠他人借款先后四次被诉至法院,东阳法院判令其归还相应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王某未履行,四个案件均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但王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亦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东阳法院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2016年8月,因移地拆建的政策要求,家中有成年亲兄弟的必须要订立分家约才能办理新地基审批手续。为逃避法院执行,王某与父母、弟弟订立分家约,将原属三户的五间房屋分约为:两间归父母居住所有,三间归弟弟所有,王某自己则放弃所属份额的房屋分配权。 经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东阳检察院提起公诉。东阳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恶意放弃自己所属份额的房屋分配权,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判决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亦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明知生效法律文书情况下,恶意放弃其所属份额的房屋分配权,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东阳法院依法对王某定罪并判处实刑,告诫被执行人不应抱有侥幸心理,要主动、自觉履行法院判决,如果转移、隐匿财产,甚至无偿转让财产逃避执行,都将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案例三 叶某、林某拒不报告且擅自处理财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叶某、林某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诉至法院,永康法院于2016年判决叶某、林某归还借款30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等内容。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永康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林某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但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后一直未履行亦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法院调查发现,叶某与林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经营安徽两家公司,其中一家公司林某占股100%,2015年两人协议离婚但未对财产进行分割。2017年-2018年期间,林某将公司设备、车辆转卖他人,款项转入其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且多次用私人银行账户收取租金。2017-2019年期间,叶某授权他人将已由法院查封的财产分别租赁给7名案外人(或公司)使用,收取租金共计350.2万元。二人取得款项多数未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永康法院遂以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归案后,叶某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永康检察院提起公诉,永康法院一审、金华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叶某、林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林某所得款项虽来源于公司财产转卖、出租,但款项打入其个人银行账户或控制的其他个人账户,处于其掌控中,而叶某擅自将已查封财产出租他人使用。其二人未依法履行财产报告义务且擅自处理财产,所得款项多数未用于清偿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妨碍法院执行,系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对叶某、林某定罪判刑,有力打击了逃避执行的行为,维护了正常司法秩序,具有良好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案例四 左某等5人虚假诉讼妨害执行被判刑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浙江某公司实际管理人左某得知公司不动产将被法院拍卖处置后,伙同王某等人虚构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伪造欠薪材料,捏造公司欠薪事实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37人工资款共计128万余元。2017年,左某等人依据生效仲裁调解书向武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法院对该公司不动产的拍卖款中优先受偿了全部工资款。武义法院在另案执行中,了解到浙江某公司未发生过欠薪的线索,经深入调查查明37人普遍未缴纳社保或在他处缴纳社保,受偿的执行款发放后多数又被转入统一的个人账户,被左某用于归还债务或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等情况,固定证据后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后,5人主动投案或归案,王某等4人退出违法所得。 武义检察院提起公诉,武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左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等4人明知左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仍提供帮助,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其中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等4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判决被告人左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等四人犯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各一万元,并适用缓刑。 (二)典型意义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左某等5人与他人串通,以捏造的事实申请劳动仲裁,依据仲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参与执行财产分配,妨害执行秩序,严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刑,有效惩治了妨害执行行为。 案例五 陈某恶意扰乱司法拍卖被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浦江法院在执行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的一套房屋依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2020年2月26日,该房屋突然被人贴了一张纸条,载明“该房屋的产权和资产早已被收购,县法院于3月24日拍卖是为了走法律程序,望有意向的朋友不要参与该房屋的拍卖”等内容。接举报线索后,浦江法院当即赶往现场,多方调查查明,系被执行人陈某为了阻碍法院拍卖,贴纸条散播不实信息,企图以此影响标的物的正常拍卖,使其亲戚能低价购买成功。2月28日,陈某被强制传唤至法院,经过严肃教育、训诫,其认识到错误,并写下检讨书。浦江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陈某处以1000元的罚款。3月24日,该房产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顺利进行,6人参与竞拍多次竞价,296万元起拍,404万元成交。 (二)典型意义 司法拍卖是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行为,任何人恶意损毁拍卖标的、恶意阻止参与竞买、恶意竞买悔拍等都严重扰乱了司法拍卖秩序,构成妨害执行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执行人陈某散播不实信息企图阻止他人参与竞买,妨害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对其予以处罚,有效维护了司法秩序,也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 ||||